“合规生意”(Qualifying Business)是澳大利亚移民局对163/892、188A/888A及132类投资移民签证审理的一个重要要求。移民局要求申请人的主营生意必须合规生意,或申请人的资金是来自于合规生意的。然而,很多申请人对合规生意的认识存在误区。在此,我们根据澳大利亚移民法的法条和具体规定,为大家详细解读澳大利亚投资移民中的“合规生意”。
首先,根据《澳大利亚移民法1994》的1.03条款,合规生意是指:“通过向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出租地产和房产除外)以获得利润的生意行为,并且该行为不能是以投机或被动收益为目的”。由此可见,并非是所有的生意行为或盈利活动都能满足“合规生意”的要求。
其次,根据移民局的具体政策,以下生意行为是不符合“合规生意”的规定的:
- 只向家庭成员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生意行为;
- 只向某一特定的人或对象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生意行为,除非有独立公平的商业协议规定该生意的运营和服务对象不受任何限制;
- 房地产出租生意;
- 以投机收益为主要目的生意行为,例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期货交易、保证金交易、古董交易、房地产和股票交易;
- 以被动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生意行为,例如:生意行为只是管理投资证券,或是购买和出售如房产类的不动产;针对信托基金形式的生意,如果信托基金的受益人除了管理信托资产之外,没有发挥其它作用,也不属于合规生意。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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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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