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成功案例(一)

2009年9月1日 作者:Melody M

 一. 申请人背景:李女士系辽宁省从事四星级酒店营业的私营企业业主,她经营该酒店共有三年时间,但从2003-2004年她只是酒店的总经理;由于她经营有方,酒店生意十分红火;在2003年三月,她个人收购了酒店20%的股份,她的职位依然是总经理,但她也是公司的董事之一。李某欲来澳投资并定居。

二. 背景分析:李某经朋友介绍借来澳旅游之机与玛丽亚移民律师进行了面谈。玛丽亚在听完李女士的背景之后,认为李女士不符合申请163签证的法律要求;因为李女士在酒店持有股份的时间只是一年;李女士亦不符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类的164商业投资移民类别,因为李女士在该酒店任总经理之职才二年多四个月时间,离法律规定的时间四年查了一年零八个月;再看李女士在任此大酒店总经理之前的工作经历,她是当地旅游局的政府官员。玛丽亚律师建议李女士延缓递交申请的时间;等过了两年再论。李女士继续咨询:李女士想与澳洲维省的朋友田某一起购买一家位于旅游区的旅店,欲先行投资二十万澳元,与田某各出资一半。李女士问,没有获得澳洲商业投资移民四年临居签证之前,她是否可以先投资?玛丽亚律师的观点是:李女士可以马上与田某进行共同投资的策划。如果李女士想过来视察已经投资的生意情况;可以先办理两年多次往返的商务签证。李女士每次可以在澳呆三个月时间,三个月后必须离澳洲境。但李女士可以随时过来,而且澳洲的生意可以用来作为经商业绩;与拿中国经商业绩相比,对于申请人来讲,节约了昂贵的‘特殊目的审计报告’的审计费。李女士与田某于2003年11月便盘下了澳洲那家酒店,2005 年10月,玛丽亚帮助李女士递交了163私营企业主类别四年长期临居的申请;2006年四月底,李女士全家三口人的签证顺利获批。李女士十分感激本事务所,她没有支付三四万人民币的两年的审计报告费,玛丽亚律师只是启用了她在澳投资的商业业绩,而澳洲的商业业绩的财务报表,一年一度的普通报表便可以被澳洲移民局所认可。

三. 客户评价:一个优秀的移民律师事务所,除了给予客户最真实,最适合的法律建议与办案思路之外;如果能结合具体案例,给客户节省一些不必要的开支;那客户是感激万分的。李女士对本事务所心存感激,溢于言表。

[ montic.com.a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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